15 构件影响状况评定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.. raw:: html
15.1.1 上、下部结构主要构件存在下列情况应开展影响状况评定:
15.1.2 构件影响状况评定应按照缺损发展影响、缺损致灾可能、功能丧失致灾可能和发生灾害影响等方面按照表 15.1.2 执行。
| 评定指标 | 评定标度 | ||
| -1 | 0 | 1 | |
| 缺损发展 | 发展稳定 | 缓慢发展 | 加速发展 |
| 缺损致灾可能 | - | - | 深度大于 5 mm,累计面积大于构件面积的5%; 深度大于 10 mm,累计面积大于所在面面积的 2% |
| 功能丧失致灾可能 | - | - | 构件功能丧失可能导致桥梁整体或局部垮塌 |
| 发生灾害影响 | - | - | 发生灾害可能影响构件功能或桥梁结构安全 |
15.1.3 评定构件缺损发展稳定的情形应经过可靠论证,明确缺损的诱发因素并确保长期稳定方可判定,并在后期持续跟踪缺损的发展变化。
15.1.4 缺损致灾可能和功能丧失致灾可能宜按 15.2 和 15.3 评定。必要时可参考附录 A 开展专项检查论证缺损或功能异常对结构安全运行的影响。
15.1.5 本标准未列出的其他影响因素或构件,可按照表 3.2.4 制定相应评定标度并说明制定依据。
条文说明:
本标准列出常用桥梁构件的影响状况评定标度,其他特殊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本标准中未列出的特殊构件,参照本标准3.2.4 条单独制定影响状况评定标度,并在检查评定报告中对制定依据予以说明。
15.2.1 整体式梁桥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2.2 装配式梁桥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2.3 拱桥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2.4 组合体系拱桥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2.5 悬索桥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2.6 斜拉桥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3.1 桥墩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3.2 桥台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3.3 扩大基础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3.4 桩基础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
15.3.5 沉井基础影响状况应评定下列内容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