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 附属构造结构性缺损评定

12 附属构造结构性缺损评定

12.1 一般规定

12.1.1 附属构造应对排水系统、河床及调治构造物、翼墙、锥坡、护坡、其他附属设施等构件进行结构性缺损评定。

12.1.2 排水系统缺损计入全桥各跨评定。

12.1.3 河床及铺砌缺损计入所在桥跨评定,导流堤、丁坝等调治构造物缺损计入受影响桥跨评定。

12.1.4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缺损计入相邻边跨评定。

12.1.5 其他附属构造缺损计入附着构造所在结构评定。

12.2 排水系统

12.2.1 排水系统结构性缺损评定应按表12.2.1执行,根据规范要求无需设置的评定标度为 0。

表12.2.1 排水系统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堵塞 - - 数量不大于总量的 30% 数量大于总量的30%
缺损 - - 排水侵蚀梁体 排水侵蚀导致梁体混凝土剥落
数量不足 - - - 不满足规范要求

12.3 河床及调治构造物

12.3.1 河床结构性缺损评定表12.3.1执行。

表 12.3.1 河床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河床铺砌缺损 - 轻度缺损无塌陷 局部塌陷 大面积塌陷
河床冲刷 - - 明显冲刷,未超过一般冲刷线 严重冲刷,超过一般冲刷线
河道迁移 - 明显迁移,但对结构无影响 明显迁移,造成墩台局部冲刷 严重变迁,造成墩台冲刷严重

12.3.2 调治构造物结构性缺损评定表12.3.2执行。

表 12.3.2 调治构造物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缺损 无或未设置 轻度缺损 明显缺损,未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 严重缺损或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

12.4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

12.4.1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结构性缺损评定应按表12.4.1执行。

表 12.4.1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缺损 - 外观缺陷 明显缺损,未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 显著缺损或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
裂缝 - 宽度小于 0.5 mm 宽度介于 0.5-1.0 mm 宽度大于 1.0 mm
变形、变位 - 有外鼓 有位移 局部塌落

12.5 其他附属设施

12.5.1 其他附属设施结构性缺损评定应按表12.5.1执行,未按标准或设计文件设置的附属设施评定标度为 3。

表 12.5.1 其他附属设施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缺损 - 轻度缺损 中度缺损 严重缺损

条文说明:
其他附属构造包括相关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设置的检修道、检修梯、检修车、气动装置、防抛网、声屏障、防洪标志、助航标志、避雷设施、航空障碍标志等附属设施,以及防车、船撞击的设施。